洋县黑米酒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61/ 0004-2013
本标准适用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洋县黑米、小麦和本地朱鹮栖息地域内特定的傥河水系的地下水为主要原料,经浸米、黑米色素提取、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除菌)、贮存、勾兑、灌装而成的洋县黑米酒。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61/T406—2007《洋县黑米酒》。 本标准与DB61/T406—2007 的主要差异如下:
——分类中增加了按产品风格分类;
——对清爽型黑米酒按含糖量进行了分类;
——理化指标作了相应调整:
a) 固形物含量进行了适当调整。
b) 氧化钙含量进行了适当调整。
c) 氨基酸态氮含量进行了适当调整。
本标准由陕西朱鹮黑米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朱鹮黑米酒业有限公司 陕西黑色有机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天刚、周宝龙、高淑文、杨烨、路红贤、李坤、郝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61/T406—2007。
I DBS61/0004—2013 洋 县 黑 米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洋县黑米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 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洋县黑米、小麦和本地朱鹮栖息地域内特定 的傥河水系的地下水为主要原料,经浸米、黑米色素提取、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除 菌)、贮存、勾兑、灌装而成的洋县黑米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8275 食品添加剂 a—淀粉酶 GB 8276 食品添加剂 新型液体糖化酶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2698 黄酒厂卫生规范 GB/T 13662 黄酒 BB/T 0018 包装酒瓶 葡萄酒瓶 BB/T 0034 铝防伪瓶盖 DB 61/T 288.9 黑籼米、黑粳米、黑糯米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传统型黑米酒
1 DBS61/0004—2013 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洋县黑米、小麦和本地朱鹮栖息地域内特定的傥河水系的地下水为主要 原料,以传统麦曲、酒母为糖化发酵剂,经浸米、黑米色素提取、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 煎酒、贮存、勾兑、除菌、灌装而成的洋县黑米酒。
3.2 清爽型黑米酒
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洋县黑米和本地朱鹮栖息地域内特定的傥河水系的地下水为主要原料, 少量酒曲、部分酶制剂和酵母为糖化发酵剂,经浸米、黑米色素提取、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 滤、煎酒(除菌)、贮存、勾兑、灌装而成的、口味清爽的洋县黑米酒。
3.3 特型黑米酒
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洋县黑米和本地朱鹮栖息地域内特定的傥河水系的地下水为主要原料, 以纯种酒曲、酶制剂、酵母为糖化发酵剂,经浸米、黑米色素提取 、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 (除菌)、贮存、勾兑、灌装而成的具有特殊风味且不改变黑米酒风格的洋县黑米酒。
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风格分
4.1.1 传统型黑米酒
4.1.2 清爽型黑米酒
4.1.3 特型黑米酒
4.2 按含糖量分
4.2.1 干型黑米酒
4.2.2 半干型黑米酒
4.2.3 半甜型黑米酒
4.2.4 甜型黑米酒
5 产品分级
按感官要求及理化要求将产品分为优级、一级。
6 技术要求
6.1 原辅料要求
黑米:应符合 DB 61/T 288.9 标准,并取之地理标志产品规定的洋县黑米。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 小麦:应符合 GB 1351 规定。
糯米:应符合 GB 1354 规定。
a—淀粉酶:应符合 GB 8275 规定。 2 DBS61/0004—2013 6.1.6 新型液态糖化酶:应符合 GB 8276 规定。
6.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6.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要求。


6.3.2 清爽型黑米酒应符合表3 的规定。

6.3.3 特型黑米酒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

6.5 净含量允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 定执行。
6.6 食品添加剂
6.6.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6.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6.2.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
6.7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2698 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 按GB/T 13662中6.1规定的方法进行。 5 DBS61/0004—2013
7.2 理化指标
7.2.1 总糖 按GB/T 13662中6.2规定的方法进行。
7.2.2 非糖固形物 按GB/T 13662中6.3规定的方法进行。
7.2.3 酒精度 按GB/T 13662中6.4规定的方法进行。
7.2.4 pH 值 按GB/T 13662中6.5规定的方法进行。
7.2.5 总酸、氨基酸态氮 按GB/T 13662中6.6规定的方法进行。
7.2.6 氧化钙 按GB/T 13662中6.7规定的方法进行。
7.2.7 β-苯乙醇 按GB/T 13662中6.8规定的方法进行。
7.3 微生物限量
7.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
7.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
7.4 净含量允差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规格、同一灌装时间、同一质量等级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按表 6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足 3.0 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其中的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保 留 3 个月备查。抽样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8.3.1 出厂检验
8.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本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 产品,方可出厂。
8.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总糖、非糖固形物、酒精度、氨基酸态氮、总酸、pH、氧化钙、净含 量允差、标签。
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 行型式检验。
a) b) c) d) e) 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 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每年少应进行一次。
8.4 不合格项目分类
A 类不合格:微生物限量、净含量允差、标签、感官要求、酒精度、非糖固形物、氨基酸态氮、总 酸、氧化钙。
B类不合格:总糖、pH、β -苯乙醇。
8.5 判定规则
8.5.1 若受检样品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
8.5.2 微生物指标与标签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8.5.3 其余指标如有一项(或两项)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样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 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 A 类不合格或两项 B 类不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 DBS61/0004—2013
9.1 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10344 规定。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
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瓶应符合 BB/T 0018 规定。铝 防伪瓶盖应符合 BB/T 0034 的规定。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
9.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 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9.4 贮存
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9.4.2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防鼠、防蝇、无异味、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 不得露天堆放、 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成品堆放离墙、离地面 10cm,堆放高度不超过 8 层。
9.4.3 产品宜在 5℃~30℃贮存,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应有防冻或防热措施。 产品在上述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不低于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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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御品香米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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